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使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