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海发生这样一起案件:男友为报复前女友殷小姐,陆续在网络上贴出她的大量不雅照片。
这起被称为上海“艳照门”的“海运女”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身心俱疲的殷小姐认为这些照片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大量传播的,遂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西昌学院副教授王明雯一直关注这起案件,也一直关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作为列席人员,她参加了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作了长时间的发言。
“侵权责任法意义十分重大。”会议间隙,王明雯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她以“海运女”事件为例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简略,建议进一步加以完善,特别是应当对搜索引擎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侵权严重已成网络业发展瓶颈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得到了飞速发展。
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3.38亿。
“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的现象十分猖獗,特别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王明雯对此十分忧虑。
“网络领域中的民事权利保护,已成为制约网络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成为私权保护制度中的热点问题,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王明雯说。
为此,王明雯在去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领衔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立法议案及关于加快网络立法的建议。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过于简略
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关注到网络侵权问题。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对网络侵权进行的规制,应该说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的,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王明雯同时提出,这一规定还比较简略,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记者了解到,对于如何进行网络立法,各方的态度并不一致。许多人担心如果立法不慎,会阻碍网络业的发展。
“立法的关键在于平衡各方的利益比较困难。”王明雯介绍。
王明雯认为,在进行网络立法的时候,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任何规则都不能以妨碍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草案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简略,仅仅只是对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时的责任,而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目前搜索引擎侵权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对其应立法规制。
搜索引擎是否担责尚无法可依
王明雯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增加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和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她还提出,从长期的习惯看,包括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几乎都不把网络中介服务(主要是搜索引擎)纳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中来。网络服务实际上主要包含“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和提供网络中介服务”两方面。前者一般是指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以及进行其他信息增值服务的厂商。例如,新浪、搜狐、网易等综合性网络公司,他们通常都提供相当多的内容服务。后者则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中介服务业务的厂商。
“目前关于内容本身引发的侵权其实很好解决,即使是依照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规,也有可能判定,但是对于搜索引擎这样的中介服务是否要担责却无法可依。”王明雯认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搜索引擎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往往很严重。
王明雯指出,可以说把好网络中介服务这个“阀门”,很多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就难以造成严重后果。因为,无论散布什么样的侵权内容,网民不通过搜索引擎,通常是不知道准确链接网址的。
目前,搜索引擎作为人们进行信息查找与收集的重要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诉讼也与日俱增。
“我国目前的立法在这方面仍然是空白。”王明雯说,如果当事人的诉权都得不到基本保障,或者起诉之后司法机关无法可依,又怎么裁判?
王明雯认为,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搜索引擎这样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通常都会要求被侵权人先解决源头问题,也就是发布内容的网站删除、屏蔽相关内容后,他们才会采取措施。等到所有问题解决了,其实网络的传播影响也已经出去了。
类别:科技资讯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hpping 日期:2009-12-25 11:27